“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我国将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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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育儿假,利于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也是最近的热门话题,近日,白岩松针对网友的提问回答道:我国将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父”字即男性。

育儿假有什么新规?

1.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不得减少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也不能取消其劳动合同。

2.对不满1周岁的妇女,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两次母乳喂养时间,一次为30分钟,其中包括人工喂奶。多胎的话,每多生一个宝宝,母乳喂养的时间就延长30分钟。女性员工每天两次母乳喂养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哺乳期和上下班之间的往返视为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其工作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劳动,不能延长其工作时间,也不允许其参加夜间劳动。

由于多数新的育儿假是近期出台的,相关的实施与指引还未最终敲定或颁布,执行工作尚不健全。可以继续留意当地的官方消息。

育儿假是国家规定的吗?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育儿假作出任何规定,而是鼓励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并试行与婴幼儿护理有关的育儿假和产假。鼓励市场化、公私结合、私人办公等方式,健全以劳动为基础的工业集聚地区的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

截止到2021年11月2号,14个省份发布了关于《国家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其中包括延长产假、陪产假、增加“育儿假”。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等地都进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改。

“育儿假”也是第一次被列入计划生育条例中,子女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法规修改,首次明确规定了“育儿假”的范围,即夫妻一年可享有10-15天的假期。

其中,江西、四川、贵州均有一项规定,如果孩子不满3周岁,那么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休10天的育儿假。山西省的法律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下时,单位将为员工每年提供15天的育儿假。

江苏出台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推进实行育儿假的政策。吉林省也在《计划生育法》的修订中,明确提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立“育儿假”。

育儿假工资是国家规定的吗

1、政策规定,在职员工在享受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能享受延长的生育假,由30日调整为60日。男方也同样由享受育儿假的权利。在员工休育儿假期间,企事业单位不得辞退、或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工资。育儿假是带薪休假,在休假期间的工资都是由劳动单位发放,工资数目根据员工在职时所享受的薪资待遇决定。

2、政策对女性职工的生育有更进一步的优待方式,政策规定,女性职工在获得企事业单位同意后可以再增加假期一到三个月,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性职工最多可以享受八个月左右的生育假期。

3、在职员工婚后生育的孩子在未满三周岁之前,男女双方每人每年可以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4、在职员工在经过劳动单位的同意后,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和育儿假的假期时间,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劳动单位的,女性自愿减少延长的生育假可以由男性来享受,增加男性的陪产假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加起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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